《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心理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心理健康促进以及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心理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心理卫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社区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市民心理健康,推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心理卫生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心理卫生相关工作。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康复等工作。
市心理卫生协会是本市心理卫生工作者的自律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心理卫生从业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执业保护。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多种形式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社会环境,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关注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卫生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创造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条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辅导,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服务。
前款所指特殊岗位目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组织应当针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等人群的特点,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居民心理卫生知识知晓率,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心理卫生水平。
第十四条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等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后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体系,开展相关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减轻心理损害。
第十六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开展全市人群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定期组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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