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制度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1954年9月召开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成文宪法,正式取消了的建制。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成文宪法,仍然不设置。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行使的一些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成文宪法,恢复设置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毛泽东(代表集体)----,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女第一届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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