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
一、见证取样制度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ll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
。
四、见证人员的职责
,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
。
,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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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主要材料取样规则
1、水泥
(1)取样方法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取样规则
1)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2)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3)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4)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5)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骨料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3、钢筋
(1)取样方法
1)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2)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700一1988)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盘条钢筋: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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