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JTJ[2010])、监理委托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责权明确、科学严格的工程建设监理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流程,坚持“诚信、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理管理基本原则,通过专业、科学的监控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监理合同,实现工程建设“五控两管一协调”的管理目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建监理单位及全体监理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指挥部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挥部负责对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它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检查指导。第五条指挥部管理职责:(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二)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三)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五)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章监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二)按监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约定的组织形式,确定监理机构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配足现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检验检测和交通通信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五)组建监理试验室,建立健全监理试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和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工作;(六)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七)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八)检查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人员、机械设备、仪器、检测试验设备等),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意见;(九)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签署意见,按权限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评估报告;(十)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价与验收,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提交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十一)组织或参与处理变更设计事宜;(十二)审查并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十三)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十四)审核监理合同段内施工单位的月、季、年度和末次验工计价;(十五)组织编写和签发监理月、季、年报及监理工作总结;(十六)协助组织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十七)参加交工验收、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十八)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所有监理工作。第四章监理工作依据第七条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三)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四)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五)指挥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六)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七)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指挥部组织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第五章监理管理第八条 指挥部对监理机构管理建立下列制度:(一)监理报告检查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对监理报告检查和处理。(二)例会制度。为加强指挥部与监理单位的信息交流互通,建立指挥部负责人与总监的每月例会制度,由指挥部、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三)检查制度。根据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和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四)考核及奖惩制度。指挥部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五)监理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制度。指挥部对监理信息及有关资料实行归档管理。(六)监理人员“警示”制度。对违纪、违规、失职的监理人员按规定给予黄牌警告直至红牌清退出场的惩罚制度。第六章监理工作要求第九条监理工作基本要求(一)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二)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三)工作独立,文字、数据记录真实准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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