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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溪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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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溪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公务用车的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镇属各单位、站所及上划站所的公务用车必须按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二条 镇属各单位、站所及上划站所的公务用车在非工作期间,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第三条 镇机关公务用车一律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领导班子同一方向办事的,原则上统一乘同一辆车。第四条 严禁任何机关站所和个人将公务用车交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领导安排的,造成的后果由领导负责。第五条 除专职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若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条 鉴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为确保一些紧急性、突发性工作的完成,镇属机关站所及上划站所的驾驶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办公室调度顺畅。一个月内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两次联系不上者,承担因关机带来的相应后果。第七条镇属机关站所及上划站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严禁违规行车,严禁公车私用,违者一切后果自负。第八条 镇属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一年内因工作驾车肇事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评优,不得表彰。第九条 镇属站所及上划站所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站所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非专职驾驶人员驾车和专职驾驶员私自动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一切责任自负,并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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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