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1总则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m3/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 2供电、供水合理; 3有扩建的可能性; 4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5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等于20m3/min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设在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3工艺系统 、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5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全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夏热冬暖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 。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度及需干燥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在进入干燥装置前,其含油量应符合干燥装置的要求。 ,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前、后和用气设备处设置相应精度的压缩空气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其空气干燥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进入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 ,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 ,出口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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