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过当地政府和县、乡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严格的考核考察,具备兽医从业人员资格,在指定的农村养殖区域从事动物防疫及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的确定,按照属地区域管理、就地、连片、高效、实用的原则,由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规划、配备。
第四条石阡县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春、秋两季重点防疫,常年月末补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报酬,是指由财政提供给被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章资格认定与聘用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长期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及诊疗工作、热爱动物防疫事业、对工作认真负责;
2、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取得本县户籍;
3、取得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或中职)以上文凭或从事动物诊疗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20—60周岁,且身体健康。男60岁,女55岁自然解聘;
5、聘用方式为: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畜牧兽医站考核考察,乡(镇)政府行文聘用,并送县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签订聘用协议;
6、聘用期为三年。如三年内无原则性的过错且能很好的胜任本职工作,则继续聘用;
7、聘用期间工作实行年终考核,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如聘用期内年终考核不合格,取消工资报酬,并予以解聘。
第三章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畜禽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及平时的补免工作;
2、负责辖区内畜禽疫情监测、监控、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
3、参与辖区的畜禽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检疫和协检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的流通活畜的监管,发现违法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6、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能繁母猪保险等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享有相关工资待遇,政府出台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关政策及再继续培训教育。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服从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疫注射的第一责任人。
(三)动物防疫过程中,必须做到应免尽免,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的免疫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科学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当地的养殖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动物免疫注射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疫苗使用说明进行免疫接种。
第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成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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