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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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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洗精煤、焦炭及煤炭制品。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焦化加工产品的批发及原煤、焦炭加工经销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产品的省内及省外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应当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监察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管工作。
云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和监督管理。
,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
;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规范预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预审人员要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各种取证条件进行实地全面检查,提出预审意见;
(2)煤炭经营资格证预审人员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证,确保申报材料与实际相符,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相关申报材料或明细上签字;
(3)由分管科(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公章上报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对违反《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处理,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汇报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除年检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监管,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文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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