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合同法,重大过失.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合同法,重大过失篇一:承运人重大过失探析承运人“重大过失”法律探讨[摘要]在我国有关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多处出现“重大过失”的概念或类似表达,但对其具体含义均未作进一步解释或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过失”的理解也并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而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来说,承运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对重大过失作一探讨非常必要。[关键词]运输合同货物毁损过错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明知轻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使用“重大过失”的概念,至今我国共有16部基本法律使用了这一概念,但均未对其内容进行界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重大过失更是一个举足轻重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承运人能否援引免责或限责条款减轻赔偿责任,反之,则关系到托运人能否得到充分赔偿。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过失的认识不一致,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本文通过对重大过失的概念及认定作出探讨,期望有助于更合理地解决该类纠纷。一、重大过失概念阐述 1、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过失概念的阐述依据传统民法理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将过失从程度上作进一步区分,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通常来说,重大过失是指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一般过失是指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轻微过失是指没有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所谓一般人是指社会中最普通的人,他代表了其所处社会的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等“一般性”的特征。所谓善良管理人在罗马法上称为“善良家父”,作为判断一般过失的“善良家父”标准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完美无缺,也不要求其具有超常的能力以及专家技能,而只要求其具有所属社会阶层或①①注:《行政诉讼法》、《铁路法》、《合同法》、《信托法》、《票据法》、《公证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物权法》、《律师法》、《水污染防治法》、《保险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本文完成于XX年5月,前述法律是该时间点之前颁布) 者所从事职业的一般能力和胜任程度。①因“一般人”、“善良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都是对某一个人群注意义务的抽象,是客观的、统一的,因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也被称为抽象的过失。而轻微过失,则是以与行为人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这种标准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在理论上被称为具体的过失。如上所述,我国理论界在定义重大过失概念时往往借助“普通人(或一般人)”的参照标准体和“注意义务”的标准来阐释,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或者说行为人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也有学者认为:“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预见之,而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之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 2、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重大过失的阐述我国调整运输关系的法律体系中共有三部特别法律《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一部普通法《合同法》,三部特别法分别对应调整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在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因我国并未对公路运输专门立法,故《合同法》也是调整公路运输的基本法律。上述四部法律中,1991年5月1日实施的《铁路法》最先使用了“重大过失”的概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重大过失定义为:“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⑤《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并未使用“重大过失”的概念,而是在限责条款排除适用的相应条款中使用了“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表述。对照最高院关于铁路承运人重大过失的定义,二者的概念是一致的。①②⑥④③②丁玫:《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1页版。龚赛红:《论民法上的过错—以过失程度及其判断标准为核心》,载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XX年9月第5期(总167期) ③④⑤⑥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343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版,第187页参见该解释(法发[1994]25号)第二条参见《海商法》58条、《民用航空法》132条综上所述,理论界和最高院对重大过失的定义是有差异的,前者强调“应知而不知”,而后者强调“明知而不为”。“应知而不知”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认识问题,属于思想意识层面;“明知而不为”不仅有行为人主观认识问题,还有行为的要求,相对来说更为全面。毕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过错、重大过失都是针对行为而言,也只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才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从文意理解,最高

合同法,重大过失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feng1964101
  • 文件大小47 KB
  • 时间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