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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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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新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上述两罪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不仅侵犯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其胁迫手段是当面以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抢夺罪不侵犯人身权利。2、犯罪手段不同。抢夺罪通常是乘人不备,公然不施用暴力。如果以暴力劫财,则构成抢劫罪。3、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由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但对抢夺罪,则是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转化条件法律适用
1997年《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该规定在刑法修订时曾引起法学界强烈的争论,但终于规定在刑法之中。立法者的意见是,携带凶器抢夺较一般单纯的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如此规定可达到从重打击之效。如在修订过程中有人所担心的该项较笼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已造成一定的混乱,反映较突出的有“凶器”范围难以界定,“携带”的认定标准不易掌握,还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处罚可能导致的轻罪重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等待解决。一、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刑法构成理论,任何一种行为要认定为犯罪,除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外,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等四项构成要件,转化型犯罪也应符合这一基本理论要求。抢夺罪与抢劫罪虽同为财产性犯罪,均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犯罪手段的不同导致犯罪客体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差异,刑法对两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更规定了最高可判处极刑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了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是一种称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本规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指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可适用本规定。(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3)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行为人明知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对其抢夺财物的意图有所察觉,有所防备,但是行为人利用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无人敢出来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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