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使得农村信用合作股份制改造变成现实,在当前的农业经济中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在改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其呈现出了产权不清、经营不当、体制缺乏等诸多问题,阻碍了股份制改造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一点,本文重点研究了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的相关问题,且提出了优化方案。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问题;优化
从长期的实施情况看,股份制改造运用于农村信用社中取得了极为显着的成效,其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中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促进下使得此类组织形式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其属于产权明晰的经济主体,在法律上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如:《公司法》等法律中就对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全面保护,使得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得到运用。但对于股份制改革中呈现的诸多问题,我们也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处理,这样才能加快股份制改造的进程。
改革不彻底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改革环节里,其添设了法人、自然人股,而股权的集中程度也相应加强。在新改革制度里规定对新设的投资股不得进行退股,且出现了内外股东比率和单股额度的控制范围,这些对于产权制度的确定有利。若经过多方面的研究则能发现,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还没有达到彻底的状态,在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额需控制在股本总额的5%以内。而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需控制在总股份的10%以内,持股比例大于5%的需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这些现象显示了股权比例过低会造成管理层仅仅关注于银行的短期利益,对于长期的发展利益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此外,股本金不具备较强的稳定性,这些造成资格占据的比重较大,投资股的比重过小,对于产权的分析无法确定。
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改造中的结构不完善主要是针对法人治理结构而言,此次对农信社股份制实施改革的关键内容则是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而当这种体制运用到实际操作过程中时却缺乏对产权和法人治理的具体标准,导致了目前的农信社试点改革仅仅是形式流程上的,在内部的组织管理改革中未出现本质改变。之前运用的人员依旧保留下来,社员大会的选举、商讨等基本上都是形式。此外,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在日常事务处理中仅仅是对省联社负责,并没有对股东和社员负责到底,表面上对社员给予了民主权利而实际上并未得到实施。另一方面,参照此次方案调整的结果看,其呈现出了股权过于零散,小股东利益没有得到维护,监督工作不到位等。有的省联社的行政职能未能得到实施,使得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能力被大大减弱。
地位不明确
主要是省联社定位未得到准确的定位,以及基层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自主的权利没有全面运用,给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带来困难。在新时期的信用社改革中,中央政府将其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权利转移给地方政府负责,且建立了省级联社以及相关的省级管理机构,从而把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权利分配给各个机构组织。新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提出省联社属于一个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当投入到具体的运行中时,省级联社的组织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人员应该经过正当的选拔流程任命,而合作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则要由省联社安排人员,其他领导无权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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