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国”的理性认识-法律对“依法治国”的理性认识 艾永明摘要:当下,人们普遍认为,依法治国必然导向法治,甚至认为实施了依法治国就是实现了法治。这种解读与认识是错误的。诚然,实现法治必须首先实施依法治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和理性地看到,依法治国是一个中性概念,实施了依法治国是一个中性事实,它的走向和结果有两个:或法治或人治。依法治国决不是只有唯一的走向和结果即法治;依法治国之下也会实施人治,而且这种人治具有更大的危害和恶果。我们对依法治国必须保持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必须持有高度的警惕。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必须是依“良法”治国,以“良法”促“善治”,这是十分深刻和正确的理念。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人治良法善治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革”的结束,人们痛定思痛,“依法治国”、“法治”逐渐成为热门话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随之也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一讨论进入了新的阶段。最近,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讨论更是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峰。大江南北、举国上下无不鼓呼,理论界与实务界交相喧哗,党、政、军、工、农、学、商界无不言法治,发表的文章、报告、宣讲汗牛充栋、数不胜数,真可谓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热议,莫盛于今日之中国。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一浪高过一浪的法治声中,许多著述(包括很多出自“知名”、“权威”的“法学家”)只为鼓腾而鼓腾、宣传而宣传,却不讲逻辑、不讲事理、不讲学理,更无视真理,对社会造成了很多误导。对于“依法治国”作片面化、绝对化的解释和渲染,便是突出之一例。很多人认为,“依法治国”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依法治国必然导向法治,甚至认为实施了依法治国就是实现了法治。这种解读与认识是错误的。诚然,实现法治必须首先实施依法治国,没有依法治国,法治便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党的十五大和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为我国实现法治开辟了道路,提供了可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和理性地看到,依法治国是一个中性概念,实施了依法治国是一个中性事实,它的走向和结果有两个:或法治或人治。依法治国决不是只有唯一的走向和结果即法治;依法治国之下也会实施人治,而且这种人治具有更大的危害和恶果。我们对依法治国必须保持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必须持有高度的警惕。依法治国为什么也会实施人治?这必须回到正确认识人治和法治这一基本问题上来。现在很多人将依法治国等同于法治,根本上就是因为对这一基本问题没有真正弄懂(不管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性质对立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政体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与法的关系不同:人治是权高于法,法服从权,以权制法;法治是法高于权,权服从法,以法制权。人治体制下只有至高的权力,没有至高的法律;法治体制下只有至高的法律,没有至高的权力。所以两者有本质的不同:人治是专制体制,法治是民主体制。我们必须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从根本上而不是从表面上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首先,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不是要人不要法和要法不要人。人治不是简单地由人之治,法治也不是简单地由法之治。固然,古今中外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完全不要法的人治时期,但绝大多数人治体制都有相应(甚至相当健全)的法律,只不过这些法律只是最高权位者(人)的治理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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