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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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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法律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 文/张雨李婧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有18个条文,包括“‘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相关人士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10-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2012年受理4623件,%。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共18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一)“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例如,将要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10倍价款赔偿金。(二)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例如,将要发布的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华燕因购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退货价款和购物价款10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三)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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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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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