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为加快人民中路棚户区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征收人房屋座落 ,
房屋结构 ,共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年代 ,房产证号 ,使用性质 ,在改造建设规划区域内,予以征收。
第二条 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证( 号)
面积 平方米,房屋征收后房产证、土地证同时收缴,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第三条 被征收人同意 年 月 日前搬迁,搬迁后原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并无偿交给征收人统一拆除。
第四条 按征收补偿标准,应补偿被征收人折合房屋面积共计 平方米。根据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定和被征收人申请,置换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其余面积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600元标准共补偿 元。被征收人在2015年 月 日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 元,
计 元。被征收人同意按房屋拆迁时间顺序领取置换房屋序号,选择住房。被征收人须书面申请所需置换房屋面积。
第五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按期搬出后,征收人应按规定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元,临时安置补偿费 元,附属物补偿费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
第六条 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干涉阻挠,否则被征收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采取房屋置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如不能在2015年6月30日交房,征收人应提前
10天告知被征收人,并向被征收人继续支付房屋租赁费,直至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止。
第八条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自行拆除或搬迁完毕交付钥匙后,征收人应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应付款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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