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相邻地块住宅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城市宜居环境,推进地块间的和谐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就加强相邻地块住宅建筑间距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相邻地块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环保、通风、视觉卫生、城市景观、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在满足国家日照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且大于等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按表一换算。
表一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
3、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
4、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
5、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不应小于13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6、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宜小于5 米;六层(含)以下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应小于6 米。相对建筑的层数不同时,按较高建筑层数的要求控制。
(2)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一侧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3)相对建筑山墙二侧均开窗或均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
L =(H - 24)×+ S
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1) ,;
(2)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受遮挡建筑为现状住宅时,L值不得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米。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米。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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