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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安乐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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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
专业班级:法学101班姓名:张满怀学号:03010110146
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  研究现状  犯罪构成  伦理  立法建议
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正文: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现状
综观国际形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成文法业已施行。早在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利法》,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而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允许实施安乐死行为的法律。其中针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做出了专门规定。随后,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将荷兰冠上了全世界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的宝贵称号。该法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它为了防止医务人员权利的滥用,特别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加以限制。比如病人必须是无医治之希望,其病痛必须是任何人都无法忍受,病人在意识清醒时真实自愿的要求实施安乐死等等。同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亦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继而成为第二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紧随荷兰之后。在西欧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出现了安乐死的病例,一些国家也正在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但总体上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数不多。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没有在立法上将安乐死确认为合法行为。它们将“受嘱托杀人”或“被害人同意的杀人”视为杀人罪。比如奥地利、瑞士、日本的刑法都规定由于受他人的诚挚及迫切请求而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人,要处以六个月以上的刑罚。这些国家在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通常以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很轻。
(二)国内现状
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从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1986年,陕西汉中市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患肝硬变腹水,肝性脑病等病症。为了解除病痛,主治医生蒲莲升通过对其注射冬眠灵实施了安乐死行为。结果蒲莲升于1987年9月25日被逮捕,直到1991年4月6日才被宣告无罪释放。因为经法医鉴定,冬眠灵只是加深了夏素文的昏迷程度,虽然产生了促进死亡的结果但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夏素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肝性脑病引起了严重感染。这是我国涉及安乐死的第一个病例,从中暴露出我国法律规范的不足。此后,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安乐死的立法需要。1998年,山东中医药大学课题组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后,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未能施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规定,并且很多学者主张根据我国《刑法》的解释,实施安乐死行为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属于犯罪行为,要接受法律制裁。
鉴于国外对安乐死行为的不同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安乐死行为的性质,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
二、安乐死不应当构成犯罪
对于安乐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否定说则坚持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应按故意杀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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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