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研究.docx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在过去的三十多年,司法改革虽获得一定成果,但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背景中去看,相关的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我国传统意识和思维理念中,重实践、轻程序的现象仍在多数。本文就法理学的概念、程序正义的发展历史、在我国发展现状、价值功能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体现和完善,从法理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进行分析和研究。关键词司法改革;法理角度;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正义一词在很早以前就以抽象且客观的形式出现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属于一种价值追求和信念。为此,在实际了解和展示中,其一定是通过相应的媒介物质进行实现,而法律的程序正义也可以说是一种有益的表现形式。对社会出现的事件在按照相关原则和条框进行公平、公正、平等的实现中,程序正义也在将传统程序操作转换为实践形态的正义里,使其意识形态得到分离。本文将通过法理的维度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进行探讨分析,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能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中更加适应新的司法形势和社会调整的发展规律。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其属于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据重要且特殊的地位即其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理学在实际的应用中,是以整体法律的理念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法律现实即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实际制度条框和规章制度中的制定和实施的全面过程,再对司法各个部门的法律应用和工作运行的共同规律、特征、范畴进行统一归纳,也是对部门实际工作业务开展和内容整理的指南,为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服务。而这里所说的一般法指的就是一切古今中外的法,实质就是在对各个发展阶段的社会现象和情况进行综合研究而得出解释的法的一切现象。在现实的理论应用中,法理学所涵盖的内容也不是对整体一般法的概括,而是对其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进行概念、理论、理念的系统阐述[2],使人们对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外在变化和应用有正确具体的掌握和了解。在新兴法学理论和学说兴起并得到普及的过程中,国内也对法理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重视和研究,在结合马克思主义进行世界整体哲学方法论的认识和法律现象的认识,且通过实践、总结,使国内的法学研究能在不断分析中达到理论性的升华、普及,在和其他学科混合应用的过程中,根据法理学的知识内容和理论概念进行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开展,也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结构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二、程序正义的发展和我国实际现状一程序正义的发展程序正义。一词为西方国家舶来品,其定义的基本理论的源头也主要由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所构成[3]。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源于自然法。 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凡自由民,如未经同阶级人员的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刑罚的人员、皆不能进行逮捕、监禁,而是在没收财产时,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是最早对程序正义进行的细致概括和具体文字记录。在自然正义中,实际阐述的是任何人不能在与自身挂钩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法官;不得在双方供词没有全面、双向听取中,进行结果审判;同时,判决时要进行结果定论的理由陈述。美国程序公正观念则是在其宪法修正后,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所进行的相关条框调整和完善。这里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剥夺财产、生命和自由,实质就是在有实体性的法律正当程序中,法官甚至陪审人员的语言和相关权利的使用受到立法制度条款的约束。将两者进行对比,正当程序相比自然正义,其更加适合于对立法范围的扩充和对违法的法律程序进行实体上的无效制裁的特点。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际发展现状。司法改革被我国政府部门看作是发展中国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其核心也在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中,人们对其司法理念最熟悉的就是正义,即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4]。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我国的程序正义存在缺失和不足,具体表现在国民在对实际应用的司法程序的原理的理解和正义理念在现实的价值体现和内在要求的满足中,存在缺失现象。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国际程序体系存在不同即英美国家是将保障人权看作刑事诉讼的根本,而在国内的程序正义中是将惩治罪犯作为刑事诉讼的根本。这也造成我国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审问和实施情况了解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在这之中刑讯逼供、漠视证据、蔑视律师权利、不给嫌疑人话语权也是我国司法程序中,存在重惩治轻人权案例屡屡发生的关键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侦查人员在违背正当程序的过程中,制造出众多误审、误判的错案、冤案。三、程序正义在我国社会应用的价值和功能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及司法经济四项内容要素。其中公正是直观体现司法精神的重要内容,涵盖在依法和合理的价值要求中,也是程序正义实际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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