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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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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工作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心理创伤和情感压抑等,如精神上的悲伤、忧虑、失望等。通常,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有特定人格意义的财产权而引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对其概念涵义的界定上,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或精神创伤,进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本身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1]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给付的责任;[2]还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3]尽管以上三种观点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理解方面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讲,都是主张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的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不积极履行义务致公民损害的行为。从实施主体上讲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精神损害。职务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精神受损。这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其对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也因国家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且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赔偿的,一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即这里所讲的因果关系要求国家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原因力。”[4] 。纵观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三个具体条件: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因财产权受到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定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必须是其第3条或第17条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5] 二、国家赔偿法联盟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来看,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承担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该条款中规定的几种责任形式虽然是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却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规定以物质的形式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即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当时对这个问题的社会需求并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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