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关系的客体(P9)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6)
3、代理权的滥用(P24)
4、长期诉讼时效:4年(P27)
5、判决、裁定的区别(P33)
法律关系的客体(P9)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6)
(P16)
(P17)
(P18)
,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P24)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长期诉讼时效:4年(P27)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判决、裁定的区别(P33)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55)
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52)
4、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5、合伙企业债权申报期限(P64)
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55)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52)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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