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控制、社会治理与审前羁押改革)五、拘传、传唤与留置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七、刑事拘留八、逮捕九、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案例分析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防护性暂时性人身束缚性对象特定性法律特征合法性相当性必要性必要性涉嫌犯罪行为性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人身危险性大小对犯罪嫌疑人证据掌握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健康状况刑事强制措施五、拘传、传唤与留置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适用。拘传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情。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拘传与刑事传唤共同点:①两者都是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②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③持续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区别点: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通知性质,不能使用械具或押解被传唤人到案。而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抗拒拘传,还可适用械具。根据《刑诉法》第92条的规定,禁止异地传唤。但刑诉法没有禁止异地拘传,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了禁止异地拘传的规定。五、拘传、传唤与留置留置(继续盘问) 法律根据:①《人民警察法》第九条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③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