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二、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 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扭送不是强制措施。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不得使用戒具; 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 所在市、县外则不行) 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拘传应由县(区)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3.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 可以使用戒具。 4.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讯问结束后, 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四、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 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 )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 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 、取保候审的方式。提交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4. 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 保证人的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 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 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6.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 应当没收保证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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