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病员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病员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病员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四条病员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第五条每张处方限于一名病员的用药。第六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第七条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第八条病员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第九条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第十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十一条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第十三条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第十四条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十五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十六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需将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在医教部、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八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第十九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须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二十条进修医师由医教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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