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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招标投标廉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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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招标投标廉政合同 招标项目:招标地点:甲方(招标单位):乙方(中标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项目,物资、设备、图书、教材、软件、药品、大宗生活资料等采购项目及后勤相关经济活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和防止招标过程中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不正之风,保证项目质量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绵阳师范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中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在项目招标投标的事前、事中、事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合同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六)不准与乙方或乙方投标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串通,用非法手段损害学院利益;(七)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招标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甲方工作人员不准泄露招标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与甲方招标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串通,用非法手段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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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