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制度,保护学生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在办学过程中,为了实施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 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章 收费第五条 民办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事业法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经批准后实施。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伙食、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食宿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方案报物价部门备案。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第八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第九条 报名费在学生报名时收取,在同一培训机构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得重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在学生注册时收取。教材资料费、伙食费应按实结算。第十条 收费后应当给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培训机构不得收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新的学期。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培训班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二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500元,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5天及以上的,应当与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时数、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第三章 退费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生全部费用:、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向社会公布的;(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法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第十四条学生因个人原因在开学前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已付培训费(住宿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生。第十五条开学后,学生因参军、举家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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