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职责负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管辖范围在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鞍中省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及时效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的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一)申请1、提供申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用人单位所属的工商注册部门,可以到市工商局查询)、提交证据资料(一式两份)。2、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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