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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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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8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8〕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8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仅仅指可以做亲子关系鉴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谁主张谁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物权法中共同共有分割的基本原则)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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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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