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唐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正式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地震截瘫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的处室。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三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规定;四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颁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五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六受理仲裁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八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九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十指导县市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十一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成立唐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机关医疗费及资料进行审核;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七承办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八负责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参保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申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本单位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IC卡、病历本的领取发放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二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药品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负责职工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第八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九条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所需医疗保险费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筹集解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十条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由本人缴纳参保单位与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终止时须为其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退休人员的年度缴费额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平均医疗费为标准缴纳。上述医疗保险费缴清后,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承担其债权、债务的新参保单位必须承担原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其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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