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7〕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且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第八条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第九条住房贷款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执行;(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担保条件的借款人,“中心”应当提供住房贷款:(一)借款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二)借款人购买私产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三)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用其他产权无争议的住房做抵押或者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第十一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抵押人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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