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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社会核心值与主体责任观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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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社会核心价值与主体责任观述论摘要: 蔡元培先生在其著《中学修身教科书》系统阐发了其社��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社会应极力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这应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人对社会应该尽的基本义务是“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共识和道德观具有重要启迪:第一、文明社会必须坚持维护生命、财产、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成员必须积极履行博爱与礼让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体现真正的价值共识和主体实践性。关键词:蔡元培;社会价值观;责任观;现代价值蔡元培先生在20世纪初曾应商务印书馆之约撰有一本《中学修身教科书》并于1912年由该社出版发行。至1921年9月不到十年,出版印行了16版,足见其影响很大,广受欢迎,这可以说是我国伦理学发展史上一本现代经典。尤其是其“社会”一章,论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或者换句话说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以及人对社会应该所尽的基本义务即“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且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富有启发。一、总论人之修身,不仅要自修,而且还要在家庭、社会生活中通过践行相应道德义务去修养自身。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怎样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说社会应该维护人的哪些基本权利?人又应该对社会尽怎样的基本义务? 对于前者,蔡先生认为,生命、财产和名誉是由每个人组成的社会所应该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也即是社会最应重视和秉持的核心价值,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生命都不能维护,必然导致社会的灭亡或解体。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的物质保障,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基本人权。人不仅是一种肉体存在,而且是一种精神存在,如果说,财产权是人的物质权利的基本体现的话,那么,名誉则是人的精神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名誉”同样是弥足珍贵的人的基本权利。人享受了社会赋予并保护的权利,也应该尽自己对社会的义务。那么,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蔡先生提出两项:“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实际上讲的就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两项最核心的道德:仁与礼,它们也确实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的两种基本态度与应尽义务。名之以“博爱”又承认“等差之序”,实现了传统仁爱思想和西方博爱思想的融合。“公益”无非是“仁爱”或“博爱”之实践。礼之本质在于内有爱敬之心,外有谦让之行,既然立足于实践,因此,以“礼让”命题。礼让是人际交往之礼,“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是礼的社会公共实践。上述这些内容以我之见可概括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蔡先生概括精准,论证慎密,深有启发,足资借鉴。什么是社会?在蔡先生看来,“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的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①这是蔡先生给社会下的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社会即众人组成为群,只是这群人是有共同的价值趋向和共同利益的人,因此,社会的外延范围可大可小,不过,由于各国社会特性不同,虽然有时也会言及人类社会普遍价值,但社会却大多指一国内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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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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