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DOC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委部门预算。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经贸信息委,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委。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第七条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八条市经贸信息委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市财政委的职责如下:(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经贸信息委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条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高新投集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统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对应资产,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二)金融中心:;,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并配合对账工作。(三)管理机构每季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四)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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