蒅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膂肆第一章总则肅第一条芃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莀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螀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莄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蚂(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艿(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薆(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膁(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螁(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莇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膃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罿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节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蒇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袇第八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肁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莀(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羇(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薈(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膃(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螂(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蚀第十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肄(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膄(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袁(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聿(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羂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罿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葿(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薅(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肃(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莁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袈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芅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肄第十二条蒀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莈(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肆(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袂(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袂(四)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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