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厂区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工作、外来访客(含应聘人员)和施工的人员。 第三条 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1. 除专设地点(吸烟室)外,其余场所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内进行,烟头集中丢放至指定的垃圾桶。 2. 公司管理人员对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3. 行政人事部对禁烟归口管理,负责吸烟室的管理,负责厂区的禁烟、禁火检查。吸烟员工在吸烟室内逗留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 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本部门吸烟员工的请销假管理。 5. 在吸烟室以外的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发现吸烟者或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或确认有吸烟气味或发现烟头或烟盒,处罚吸烟者100元/次;公司员工一月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6. 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三人以上的,第一次予以在本公司内部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以上者将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200元/次/人罚款。超过五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7. 集团公司或兄弟公司来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属单位。 8. 外来人员厂内违规吸烟,行政人事部有权按本规定第6、7条进行罚款,并将其强制清除出厂。 :1号车间底楼、二楼男厕所、临时办公室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浙江万美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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