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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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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彰响论证。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编辑本段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 (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第八条市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排污申报登记,查处申报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查处缴纳排污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调查、核定工作,并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查处逾期不完成整改任务的违法行为。第九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市容环境卫生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矿产、,园林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下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一)计划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落实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鼓励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落实,并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四)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应落实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下水管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六)商业主管部门应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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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