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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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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风景名胜保护)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第五条(生态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六条(水系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供水、防洪和排涝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第七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机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技术规定)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编制计划和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报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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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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