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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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应予羁押、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经费保障】国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十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要、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二)玩忽职守,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三)体罚、虐待、侮辱社区服刑人员的;(四)滥用监管措施,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五)违反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或者执行变更事项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三条【特定关系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第十四条【矫正场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场所,保障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开展。第三章刑罚执行第十五条【执行地】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第十六条【调查评估】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也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提出评估意见。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第十七条【文书送达】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报到】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根据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将其接回居住地。第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交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羁押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移交社区矫正机构;未被羁押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接收。第二十条【登记与宣告】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告。第二十一条【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根据其表现,依法实施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警告】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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