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0]3号)[日期:2010/9/1417:41:35][字体:大中小]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 (四)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五)对需要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权威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房龄、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期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二手房贷款所购房屋房龄在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70%;所购房屋房龄在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60%;所购房屋房龄在1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三)现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期房贷款最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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