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报 旅 行 社
技 术 报 告 书
申 报 单 位:
申请设立的
旅行社名称:
英文名称及
缩 写:
申请设立的
旅行社类别:
拟 设 地:
申 报 时 间:
国 家 旅 游 局 制
填 表 须 知
1、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按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填报技术报告。
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面的《旅行社管理条理》和《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则》,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和其他申请材料,确定后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在相应的栏目内,不得夹附或粘贴。
3、报告中的部分栏目设有选择项,符合的请在□中划√ ,不符合的划×,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
4、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和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不予受理。
5、旅行社批准设立后,审批机关将本报告的一份留档备案,一份连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交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寄交一份。
申请人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本报告一式 份
内 容 目 录
1、旅行社管理法规
1-1 旅行社管理条例 ………………………………………(2)
1-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
2、申请材料
2-1 申请书 …………………………………………………(21)
2-2 可行性研究报告 ………………………………………(23)
2-3 资信证明 ………………………………………………(24)
2-4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25)
2-5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26)
2-6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27)
2-7 旅行社章程 ……………………………………………(32)
3、审查审批意见
3-1 拟设地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 ……………(33)
3-2 接受申请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书 ………………(34)
3-3 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35)
4、审批结果
4-1 批准文号、时间和批准的旅行社中英文名称等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6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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