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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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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的财政投入,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相关工作。第五条工会组织、科学技术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开展。第六条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七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八条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交易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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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