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公司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恒源公司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人身事故的界定标准按照员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一、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二、重伤。指负伤后,导致1~6级伤残等级的或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出血、椎骨严重骨折、主要内脏器官部分切除的。1、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按《工伤保险条例》鉴定达到1~6级伤残等级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4、严重骨折(颅骨、脊椎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疾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三、死亡。指发生死亡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较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事故。工伤认定的范围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一、事故的分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性质,煤矿非人身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1、生产事故:1)采掘事故。包括:工作面塌落;其他井巷塌落,采掘方面的其他事故,如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火药放炮事故等。2)机电事故。包括井下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其中包括回柱绞车等);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地面: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事故。2、地面铁路运输事故。3、基本建设事故:包括建井事故(建井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二、非人身事故的分级根据有关规定,非人身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一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3)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4)瓦斯煤尘燃烧、爆炸。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6)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7)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8)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10)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11)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12)造成缺氧窒息事故、一氧化碳中毒。13)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14)主要提升设备断绳(包括井筒物件吊挂钢丝绳)、坠罐、坠箕斗等。2、二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0分钟以上,但不足30分钟。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2)主提升设备和主要搬运绞车断轴、过卷、箕斗脱轨、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巷跑车等。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4)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20分钟以上。5)压风机捣缸,风包和主管路爆炸;主排水泵因机电事故造成泵房进水。6)井下电缆、电气设备着火。7)电机车碰头、追尾事故。8)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9)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10)因责任事故使采区停产。11)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12)采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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