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章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十条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第十二条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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