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搞活市场,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路╳╳号。
邮政编码:5╳╳002。
公司经营地址:╳╳路╳╳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第九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关有事项;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十七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统一用货币出资,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货币
╳╳万元
╳╳
货币
╳╳万元
╳╳
货币
╳╳万元
╳╳
货币
╳╳万元
第十八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得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举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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