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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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235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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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通则
。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
(1)公司住宅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公司住宅计划
,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另行制订。
第三条公司住宅管理
。
。
,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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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
,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租借与返还
,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1)职位。
(2)业务状况。
(3)通勤状况。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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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5)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6)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请和同居人申请。
,由总务科长向其本人下发租借通知书和同居许可通知书。
,租借人必须在两周内入居。否则,需向总务科长提出暂缓入居申请,延缓期限不得超出两周。
,退居时需提交退居申请。
、维修、出让时,或住宅在构造上存在危险时,公司有权要求居住人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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