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第二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一、仲裁一、仲裁(★★★)(P14)1、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CD);(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仲裁委员会(P16)(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解析】(1)选项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2)选项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4、仲裁协议(P16)(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5、仲裁裁决(P17)(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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