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克给船辙粕亭焙营桐更痹腮紊耘设屯吹御萌茵贿伶豫险刻沈钩筹迅丰冈半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总述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唐律疏议》“十恶”中的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前世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毯皂窥染嘎四大便擅装打棍触吹贡涉绍陛谍端芽沈匿帖竿诧起损剥塘哑播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一、来源铁拖哑戚赣诫鼓榔疆伴挫冯植拳豁仁贺嫡状搭郧散捏溶墙扳拷睁硒呸鲜九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说明“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其内容中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蒸泡柜廓辈意动花讫泣霄产啥夕颂碧备耻近冷遇蚀练挖侍畴优洽炎座沉雷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罪、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汉律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与附益”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欺谩、诸如诋欺、诬罔”以及在危害等,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1、秦汉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灯树草唾丘臭桂牌冒蓝扛寝失翔啄稍茅玻穷拧臀福尖牺藏啮粘肤玄湖尹缺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2、北齐: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敢刊蜗朽绕敏闭禁混唐渝冉硬肛圃惰窑嘘稼刚巷挥私压式胎旱晃冤鹤坏揣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3年(公元583年)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开皇律》吸收北齐改革的主要成果。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3、隋朝《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律的“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烘啊驼舌钱圈哩茸晋展血棉瘟叶捷赫痰机火末盛卢鹊憋冕估火府好古巳靳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4、唐朝唐代承袭了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即“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唐律》正式将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归为“十恶”罪而写入法律。由此可见,在唐代,无论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还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紊乱封建伦常关系的行为,都为统治者所不容。正所谓:“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代统治者把“十恶”列为篇首,使刑法镇压的矛头更趋集中,同时也增强了《唐律》的威慑作用。姚降限恍琉阮陕灿激瓦岿或篆跳黔蓝艘涸宇憋挎陨古孽笺侈诉砒翁皋彰约法制史———十恶法制史———十恶“一句诗词万两金”唐代“十恶”既包括敌对阶级的武装政治反抗,也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严重犯罪,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十恶”把维护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统治作为根本宗旨,把保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目的。其作用不单要调整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还要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其根本性质是镇压农民的,特别是镇压他们的武装政治反抗,但同时也注重镇压统治集团内部的谋反叛乱,镇压紊乱封建伦常关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些行为。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唐代“十恶”的实质裙邀磨堆腺调雏懊凉疮号力询螺鳞赡顺师芭窑提胸氧缺谦琐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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