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课程概要
第一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五个亮点。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立法背景
1、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2、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
3、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1、确立了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信息;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范围;
3、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
4、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三、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三)部门联动响应制度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公示主体
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
2、公示内容
(1)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3、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5、其他事项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五、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企业责任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六、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1、年报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惩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其他事项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三种修复途径: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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