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讲课提纲
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法 律法规的适用原则
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三、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各配套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
(一)从国家层面看,分三个层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等。
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3、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办发[2004]5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两个层次:
1、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2、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湘政办发[2002]52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5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省计委湘计招[2002]186号《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省计委湘计招[2002]416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省计委湘计招[2002]417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省建设厅497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续)
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
(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二)“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如下五方面: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三、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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