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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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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凌源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凌源特色的馆藏体系。第三条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第四条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第五条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基建和设备档案随其实体所属。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凌源市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l)中共凌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档案。(3)属于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4)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5)己撤销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6)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7)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第六条 档案馆应加强接收下列内容的档案:1、凌源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等)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在凌源的公务活动;(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凌源市的参观访问活动;(3)国家及省在凌源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4)市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省、市重要公务活动;(5)在凌源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6)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及重大意义活动形成的档案。2、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民生档案。主要包括:房地产、婚姻、知青、招工、土地承包、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移民安置、拆迁、复退军人档案等。3、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4、凌源日报社、凌源电视台等媒体参与拍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声像档案。5、凌源市被授予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以及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的实物档案。6、在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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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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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