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膀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羆第四条 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羈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含)5门次以上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芅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某一项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电子设计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位署名人);;;(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者;;,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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