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
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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