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DOC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组发[2003]5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因公常驻国外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是指在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以外的因公出国人员,均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出国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出国手续。第三条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筒,方便基层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常驻国外、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省委组织部是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指导检查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进行查处;负责省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的审批工作;定期向中央组织部汇报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在市委领导下管理本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适时提出出国人员审批单位调整意见;对各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市委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办理有关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定期向省委组织部汇报全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济南、青岛两市除省、市委管理干部以外的其他处级干部的具体审批办法,由两市研究确定。第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对出国团组和出国人员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要认真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要求,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第八条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出国任务和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确定出国人选;派出的团组和派出人员必须任务明确,有实质性内容;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了解;报批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出国人员提出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第三章审批单位第九条下列单位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行使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对外交往较多的省属事业单位党委,国有大型企业、对外交往较多的中型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党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出国任务较重的市外事、外经贸部门党委(党组);县(市、区)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党委。第十条省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授权请示;省委委托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省委企业工委报送授权请示;市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市委组织部报送授权请示。省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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